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日期:2018-10-08 浏览量:3670

一、本基金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的参与议事。

三、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1/3,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组织架构组成;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基金;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七、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八、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九、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十、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十一、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十二、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会计资料和慈善项目执行情况,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履行理事会监督职责。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十三、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十四、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十五、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十六、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九、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二十、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十一、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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