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日期:2018-10-08 浏览量:2484

一、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其他合法财产。

二、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四、本基金会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五、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六、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

    (二)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三)管理费用的支出。

七、本基金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实施。

八、本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九、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十、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十二、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十三、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四、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五、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十六、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十七、本基金会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十八、本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十九、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二十、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十一、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二十二、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二十三、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二十四、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五、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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