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日期:2018-10-08 浏览量:5238

一、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按照章程规定无法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四、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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