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日期:2018-10-08
浏览量:5238
一、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按照章程规定无法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四、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